FSC認證和PEFC認證通用要求
2018-01-07 13:47 作者:admin
FSC認證和PEFC認證通用要求:
1、質量管理
1.1職責
1.1.1組織應任命一名管理代表,全權負責組織遵守本標準適用的所有要求。
1.1.2全體相關員工應了解組織程序,并具備實施組織產銷監管鏈管理體系的能力。
1.2程序
1.2.1組織應根據其規模與復雜程度,建立、實施并維護程序與/或涵蓋本標準適用要求的工作指導。
1.2.2組織應確定負責各個程序的人員,以及實施該項工作所要求的資質與/或培訓。
1.3培訓
1.3.1組織應根據為各個程序確定的資質與/或培訓方法,制定并實施培訓計劃。
1.3.2組織應記錄與本標準實施相關的員工培訓。
1.4記錄
1.4.1組織應保留包括本標準適用要求的最新完整記錄。
1.4.2所有記錄與報告,包括采購與銷售文件、培訓記錄、生產記錄、數量匯總與商標批準等的保留時間應由組織確定,最少應為五年。
1.5 FSC價值承諾
1.5.1組織應承諾遵守“FSC機構合作政策”(FSC-POL-1-4,2009年7月通過)定義的FSC價值。
1.5.2組織需聲明不直接或間接參與以下活動:
a)非法采伐或非法木材或森林制品的貿易;
b)森林采運作業中存有對傳統公民權利及人權的侵犯;
c)森林采運作業中存有對高保護價值森林的破壞;
d)由森林大幅轉化為人工林或非林地用途;
e)森林采運作業中引進轉基因生物;
f)存有對《國際勞工組織關于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的聲明》中《國際勞工組織核心公約》規定內容的侵犯。
1.6、職業健康與安全
1.6.1 組織應遵守職業健康與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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